反舞弊案件介绍
虚假报销的定义和法律后果
虚假报销是指员工通过提交虚假发票或虚构报销事由来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还可能触犯法律。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普通员工、一般领导虚假报销可能构成诈骗罪,有审批权限的领导利用职务之便虚假报销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虚假报销行为案例
- 高管虚假报销案:2024年初,某网络公司首席人力资源官郑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开发票报销方式获取超额工资。郑某入职后,更改公司工资发放规则,一部分工资通过工资卡正常发放,另一部分以报销形式发放。其本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购买虚假发票进行报销,侵吞公司资金,虚开发票金额高达134万余元。郑某的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和虚开发票罪,最终被判处刑罚。
- 员工虚假报销案:上海某公司员工张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报金额的方式进行虚假报销。该员工在职三年内,用重复报销或虚报金额手段,虚假从公司报销96万余元。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 员工虚假报销案:某公司某员工提交的费用报销凭证存在虚假情况。报销的住宿费用与实际价格不符,且酒店不存在他所提供的入住价格,其本人提供发票上载明的入住信息在酒店也无法查到。公司通过第三方平台核对房价、实地入住情况进行调查,最终该员工被认定为虚假报销。
非法收受、索取财物的法律后果
非法收受财物是企业指员工在工作期间,非法收取向对方方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的廉洁制度,还可能损害员工所在企业的合法权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累计达到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罪与非罪区分:利益输送与正常业务往来的主要区别在于企业工作人员与供应商等外部主体之间,接受一些符合商业惯例的礼品或者小额的宴请等,通常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如果收受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之间存在明确的对应关系,且财物价值超出正常范围,就可能构成犯罪。例如,公司员工收受供应商赠送高档电子产品和现金红包明显超出了正常业务往来的范畴,并且员工确实为供应商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符合受贿行为的特征。
非法收受、索取的财物的行为案例
- 案例一:某公司生态合作部陈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外部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取外部公司好处费,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法院审理,陈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法院认为,陈某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外部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数额达到了构罪标准,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案例二:某工作室马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为外部公司谋取利益,并收取外部公司好处费,此外还要求外部公司配合其虚增项目费用,侵占公司资产,因涉嫌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法院审理,马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法院认为,马某的行为既涉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又涉及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资产,分别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
- 案例三:某公司部门负责人牛某在软件产品的采购工作中,有两家软件供应商A和B都提供了类似的软件产品,在功能和价格方面相差不大。供应商A为了能够中标,在与部门经理的接触过程中,私下向他赠送了高档电子产品和现金红包,并暗示如果能够选择他们的产品,后续还会有更多好处。部门经理接受了这些贿赂后,在评标过程中故意贬低供应商B的产品,抬高供应商A的产品优势,并且在最终决策时力排众议,选择了供应商A,案发后,牛某最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刑。
- 案例四:某公司人员朱某在本公司离职后,去到该公司的合作方工作,朱某虚开数万余元的发票,找到原公司同事要求予以报销,否则对相关合作业务进行限流或更换供应商,强行向原工作单位索取贿赂,后被索贿方报案,朱某得知报案后及时认错并退还索要财物,被索贿方放弃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做了撤案处理。